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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消防知識】消防總隊回復:關于消防維保工作的4個疑問时间:2025-08-18 作者:新惠杰消防培訓學校【原创】 阅读 咨詢:關于消防維保工作的一些疑問 1、消防設施維護保養(yǎng),字面理解只是限于消防設施部分,不涉及建筑防火,維保報告是否需要體現(xiàn)建筑防火的問題; 2、消防設施維護保養(yǎng),是否只針對場所現(xiàn)有設施進行維護保養(yǎng),如前期施工原因,該設而未設的,是否需要在報告體現(xiàn); 3、若維保入場之前,項目本身設施就存在問題,而委托單位不整改,由此出現(xiàn)的一系列問題,責任如何劃分; 4、維保過程中,需要由委托單位提供材料或其他工作前提條件的,但委托單位沒能提供相應條件,導致消防設施不能正常工作,責任如何劃分。 上述3、4條通過合同明確責任的方式,作為維保單位是否可以免責? 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回復: 1.按照《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(yǎng)技術規(guī)范》(DB11/T3035-2023)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(yǎng),報告不體現(xiàn)建筑防火及該場所應設未設消防設施的相關內容。 2.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的第十六條規(guī)定:機關、團體、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:(三)按照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配置消防設施、器材,設置消防安全標志,并定期組織檢驗、維修,確保完好有效;因此,保持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是單位的法定職責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三十四條規(guī)定: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、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和執(zhí)業(yè)準則,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,并對服務質量負責。因此,技術服務機構僅針對委托的消防設施的服務質量負責。 |